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系较为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侵犯容易导致公民个人隐私泄露,损害公民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售楼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可能存在履职未到位的情形,需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履职。同时,针对本案折射的法律问题也有必要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售楼处擅自安装人脸采集系统抓取人脸信息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近日,同安区检察院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售楼处的有关代表,进一步就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违法抓取人脸信息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释法说理。
听证员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能携手有关行政机关齐抓共管,切实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
人脸信息是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我国《民法典》规定,生物识别信息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同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构建起了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科学、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个体维护其信息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也为企业合规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引。法律规定不仅细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要求,也加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